赵成明、冯志坚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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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385号案件名称
赵成明、冯志坚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成明;冯志坚;陇南志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赵成明,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冯志坚,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陇南志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康馨家园501号。法定代表人:冯志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赵成明与冯志坚、陇南志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志坚、陇南志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冯志坚户籍所在地、陇南志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冯志坚、陇南志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二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418.87元,我院依法冻结该款。由于被执行人冯志坚、陇南志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冯志坚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其信用惩戒并申请xx机关对被执行人冯志坚予以协助查找。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冯志坚、陇南志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赵成明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旭霞审判员 田亮亮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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