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利、方忠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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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496号案件名称
张胜利、方忠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胜利;方忠强;朱安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5496号 原告:朱安全,男,生于1941年4月23日,汉族,住靖边县。委托代理人:万世祥,男,陕西省靖边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胜利,男,生于1976年11月13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方忠强,男,生于1973年9月10日,汉族,住靖边县。原告朱安全与被告张胜利、方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朱安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安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朱安全负担。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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