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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马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4民初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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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4民初1271号
  •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4民初1271号原告:马某1,男,回族,个体户,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身份证号×××        被告:马某2,男,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身份证号×××(缺席)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中空玻璃款82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建材生意,2018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8200元的中空玻璃,当时未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19年7月29日前一次性还清,但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遂酿成纠纷。        被告马某2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结合案情予以当庭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18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8200元的中空玻璃,当时未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19年7月29日前一次性还清,但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将自己的货品(中空玻璃)以8200元作价卖给了被告马某2,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原告主张的被告偿还其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2偿还原告马某1中空玻璃款82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受理25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秀翠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晓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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