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河南省恒昌广告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26财保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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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财保21号案件名称
衡阳市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河南省恒昌广告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河南省恒昌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财保21号申请人:衡阳市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程,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恒昌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贺华,执行董事。申请人衡阳市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恒昌广告有限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存款2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衡阳市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12008143901397817331的保函,保险标的为270,000元,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恒昌广告有限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存款2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旷 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兰芳书 记 员 刘叶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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