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智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青0102刑初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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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刑初266号案件名称
马学智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学智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青010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学智,男,1969年1月4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2021年6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202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学智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于2021年9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予撤诉。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学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7日17时许,被害人田某骑电瓶车在西宁市城东区下南关街湟鱼巷道内与驾驶×××车主张某及其妻子马某1因错车问题发生争吵,后围观人员马某2在劝架过程中遭到被害人田某的辱骂。马某2丈夫即被告人马学智听到其妻被田某辱骂后,便掌掴被害人田某脸部致使其面部受伤。 2021年4月22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青司鉴21630100020010176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田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撤诉申请书、病历材料、户籍证明;证人马某2、马某1、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学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建议对被告人马学智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马学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变更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亲属庭审前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田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学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学智自审查起诉至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学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戈云人民陪审员 陈辉人民陪审员 王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明会书记员 张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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