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5民初42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民初4262号案件名称
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段永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5民初4262号原告: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395266240W,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古王集乡孟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潇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永军,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庆安支行、张满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2执复26号 下一篇 马学智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青0102刑初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