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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庆安支行、张满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2执复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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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执复26号
  •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庆安支行、张满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庆安支行;张满;杜炳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执复26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庆安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负责人:张树峰,职务行长。申请执行人:张满,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执行人:杜炳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复议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庆安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庆安支行)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黑1224执异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异议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2月26日,杜炳成与龙江银行庆安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000,000.00元,贷款期限为72个月,自2014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止,年利率9.825%。2017年4月1日,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1224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杜炳成于2017年12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张满借款1,066,0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利息26,700.00元。到期后,杜炳成未履行,张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庆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8)黑1224执2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杜炳成所有的位于庆安县爱心商务会馆以二次流拍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满抵偿杜炳成欠款,由张满代偿杜炳成在龙江银行庆安支行抵押贷款本息2,904,967.46元。2020年8月4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12民再5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4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因张满系庆安县人民法院干警,庆安县人民法院报请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黑12民辖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海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黑1283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杜炳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张满借款本金820,0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2017)黑1224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张满向庆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龙江银行庆安支行退还本金2,904,967.46元。庆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黑1224执1124号执行裁定书,龙江银行庆安支行应返还张满2,904,967.46元。庆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庆安支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龙江银行庆安支行称,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庆安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发生执行回转的情形后,应当由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具体到案件中原申请执行人为张满,复议申请人并非原申请执行人,庆安县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原申请执行人张满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不应当向复议申请人发出(2021)黑1224执1124号执行裁定书与执行回转通知书。庆安县人民法院的前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故庆安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2021)黑1224执异40号执行裁定是错误的,依法应当撤销。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庆安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龙江银行庆安支行认为庆安县人民法院(2021)黑1224执1124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回转通知书侵害其合法权益,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属于利害关系人异议,庆安县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21)黑1224执异40号执行裁定;二、指令庆安县人民法院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庆安支行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晓峰审判员  张文泉审判员  丛开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家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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