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宁、段某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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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299号案件名称
翟某宁、段某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翟某宁;段某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299号申请人翟某宁,男,汉族,陕西洋县人,住洋县贯溪镇。被执行人段某刚,男,汉族,陕西洋县人,住洋县黄安镇。申请人翟某宁与被执行人段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8.89元,执行费50元从被执行人扣划款项中向本院交纳,被执行人缴纳现金1000元,被执行人合计履行1158.89元,该1158.89元执行款已由申请人本人领取。剩余标的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723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 洋书 记 员 宁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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