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玉珍、李春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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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615号案件名称
代玉珍、李春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代玉珍;李春龙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玉珍,女,1937年2月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龙,男,1988年12月1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上诉人代玉珍因与被上诉人李春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代玉珍已经于2020年3月15日去世,原审庭审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死亡证明时间为2020年3月15日,一审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之规定中止诉讼,在代玉珍的继承人明确表明其参加诉讼后继续审理。故一审法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审 判 长 姜 军审 判 员 李小莹审 判 员 姜福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耿煦杭书 记 员 王胜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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