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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玉珍、李春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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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615号
  • 案件名称

    代玉珍、李春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代玉珍;李春龙
  • 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玉珍,女,1937年2月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龙,男,1988年12月1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上诉人代玉珍因与被上诉人李春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代玉珍已经于2020年3月15日去世,原审庭审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死亡证明时间为2020年3月15日,一审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之规定中止诉讼,在代玉珍的继承人明确表明其参加诉讼后继续审理。故一审法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审 判 长  姜 军审 判 员  李小莹审 判 员  姜福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耿煦杭书 记 员  王胜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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