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04执保6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保600号案件名称
宁德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宁德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404执保600号XX银行:关于辽宁德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详见民事裁定书。审判长 张耀光书记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本院地址: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联系人:联系电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某与吉林省某饭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871号 下一篇 昆山奎冠兴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昆逸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09民初20317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