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武侯镇卓笔村村民委员会、罗云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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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66号案件名称
勉县武侯镇卓笔村村民委员会、罗云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勉县武侯镇卓笔村村民委员会;罗云康案件缘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住勉县。被执行人: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罗某某承包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175元。逾期被执行人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偿还前述金额。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无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及村主任宋文平消费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石 矗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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