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远良、四川省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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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执1612号案件名称
侯远良、四川省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侯远良;四川省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824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侯远良,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侯远良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824民初33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侯远良的工资款5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侯远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兑现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侯远良46583.85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但无足额的存款可供执行。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高消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川0824民初3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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