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支祥、沃达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211民初2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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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民初2773号案件名称
吴支祥、沃达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支祥;沃达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211民初2773号原告:吴支祥,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被告:沃达敏,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原告吴支祥诉被告沃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支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达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支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月24日,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1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沃达敏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吴支祥与沃达敏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沃达敏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沃达敏并未按约还款,故对于吴支祥要求沃达敏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沃达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沃达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支祥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沃达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滕修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孟 何书 记 员 梁 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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