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珍、河津市昌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9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934号案件名称
郝志珍、河津市昌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郝志珍;河津市昌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934号申请执行人郝志珍,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城区办西关村。身份证号:140882195205040017。被执行人河津市昌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龙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399087354C。法定代表人:晋乾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郝志珍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昌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202)晋08民终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志珍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津市昌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九龙大街12标段商住楼(不动产产权证号:晋2017河津市不动产第0001065号)一单元402号房屋予以查封,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助理原贵敏书记员 杨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勉县武侯镇卓笔村村民委员会、罗云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66号 下一篇 傅显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4执1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