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栋华、郑卫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7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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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670号案件名称
李栋华、郑卫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栋华;郑卫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7670号原告:李栋华,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郑卫东,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李栋华与被告郑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栋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位于的工程,双方于2020年7月12日签订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工程交付后,被告必须在两个月之内付清款项。现被告下欠30000元,经过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郑卫东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李栋华为被告郑卫东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被告郑卫东欠原告劳务费250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支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后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尚欠原告30000元未支付,故原告可要求被告郑卫东支付劳务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14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栋华劳务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14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卫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翟玉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丽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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