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丰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慧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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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451号案件名称
郑州丰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慧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州丰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慧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451号原告:郑州丰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法定代表人:董玉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霞,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慧春。原告郑州丰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慧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丰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丰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丰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颖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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