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建平、沈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1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186号
  • 案件名称

    高建平、沈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建平;沈艳丽;白海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186号 原告:白海霞,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4日,住陕西省子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高建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沈艳丽,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原告白海霞与被告高建平、沈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海霞不能提供被告高建平、沈艳丽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高建平、沈艳丽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高建平、沈艳丽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于2021年9月4日告知原告限其于2021年9月10日前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并提交材料及缴纳公告费用,原告在9月10日前未能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白海霞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公告送达材料并缴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计98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金成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建鑫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