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宪、王洪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24民初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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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24民初2268号案件名称
张国宪、王洪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泰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国宪;王洪伟;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24民初2268号原告:张国宪,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泰来县。被告:王洪伟,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泰来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55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33683849G。法定代表人:刘全军,职务经理。原告张国宪诉被告王洪伟、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国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国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奚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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