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圣君、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民终3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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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民终3384号案件名称
李圣君、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圣君;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民终3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圣君,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芳,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柯,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晨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87011904。法定代表人:李圣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圣君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圣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许长峰审判员 李念武审判员 王颖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段 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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