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科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14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71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科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重庆科峰电力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7147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端华路359号附1号、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67382D。法定代表人:杨炳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松,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科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A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69804E。法定代表人:杨蓉。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书 记 员  唐幸鋆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