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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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854号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854号原告:李某1,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女,1958年8月1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系被告妹妹),1962年2月1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崔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孟香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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