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某1与李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8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854号
  •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854号原告:李某1,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女,1958年8月1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系被告妹妹),1962年2月1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崔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孟香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