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刘鲲鹏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2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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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2976号案件名称
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刘鲲鹏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刘鲲鹏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2976号申请执行人:刘鲲鹏,男。被执行人: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鲲鹏与被执行人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3432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鲲鹏工资9061.71元、补偿金57789.9元。因被执行人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刘鲲鹏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鲲鹏,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工资9061.71元、补偿金57789.9元,已执行给付0元,应收取执行费903元,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刘鲲鹏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永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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