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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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61号案件名称
张涛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61号被执行人张涛,男,1986年2月19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三阳县十里铺社区三组,身份证号码:612525198602190611。本院在执行张涛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627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涛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直接向被执行人张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财付通及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张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4、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存存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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