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奎、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5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532号案件名称
杨胜奎、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胜奎;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杨胜奎,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经营者:肖远平,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3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杨胜奎申请执行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被执行人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立即向申请人杨胜奎支付货款9293元以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以及到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经营者肖远平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黎平县,本院将该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杨胜奎后,申请人表示案件标的与房产价格相差过大不要求本院进行处理,并委托湖南省城步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经营者肖远平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有发现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经营者肖远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未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8月17日将黎平县红色记忆文化餐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于2021年9月1日电话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按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3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龙 潭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2017号 下一篇 张涛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