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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虹利、雷仲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172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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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172号之八
  • 案件名称

    卫虹利、雷仲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卫虹利;雷仲才;王雪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17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卫虹利,女,1966年9月13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雷仲才,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王雪英,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卫虹利与雷仲才、王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3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两次拍卖被执行人雷仲才、王雪英坐落在四川省井研县的住房一套,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房产以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价人民币181366.40元进行以物抵债。债权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卫虹利已将分配款人民币20000.00元支付给债权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分两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700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383.60元,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卫虹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7033.60元,收取了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350.00元,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4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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