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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秀勤、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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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138号
  • 案件名称

    陶秀勤、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陶秀勤;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138号申请执行人:陶秀勤,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汪帮成。申请执行人陶秀勤与被执行人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汪仕公司)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案,申请执行人陶秀勤依据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特62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该裁定:汪仕公司应支付陶秀勤工资9502元。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陶秀勤于2021年9月10日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陶秀勤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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