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春阳、李洋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116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终11662号
  • 案件名称

    张春阳、李洋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春阳;李洋洋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终11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阳,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洋洋,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上诉人张春阳因与被上诉人李洋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号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春阳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春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亚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