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阳、李洋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1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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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终11662号案件名称
张春阳、李洋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春阳;李洋洋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终11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阳,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洋洋,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上诉人张春阳因与被上诉人李洋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号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春阳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春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亚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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