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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师军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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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919号
  • 案件名称

    河津市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师军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河津市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师军杰;侯霞霞;师军林;李晓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市中兴路中段香江广场C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董震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师军杰,男,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樊村镇堡子沟村,身份证号:142703198607120612。被执行人侯霞霞,女,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樊村镇堡子沟村,身份证号:142703198509100327。被执行人师军林,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铝厂翠微新区3号楼7单元3楼北户,身份证号:14270319800329067X。被执行人李晓丽,女,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西铝厂翠微新区3号楼7单元3楼北户,身份证号:142702197912195521。申请执行人河津市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师军杰、侯霞霞、师军林、李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师军林、李晓丽名下所拥有的坐落河津市翠微新区3号楼7单元3层北门房屋(权证号:晋2018河津市不动产权第000233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柴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助理原贵民书记员  杨少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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