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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秋林、向桂武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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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569号
  • 案件名称

    向秋林、向桂武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向秋林;向桂武;胡冬林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向秋林,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衡东县。被执行人:向桂武,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衡东县。被执行人:胡冬林,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向秋林与被执行人向桂武、胡冬林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向桂武、胡冬林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秋林欲与被执行人向桂武、胡冬林私下协商解决该纠纷,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4民初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 涛书 记 员 周 熠校对责任人:唐建平打印责任人:周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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