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秋林、向桂武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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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569号案件名称
向秋林、向桂武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向秋林;向桂武;胡冬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向秋林,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衡东县。被执行人:向桂武,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衡东县。被执行人:胡冬林,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向秋林与被执行人向桂武、胡冬林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向桂武、胡冬林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秋林欲与被执行人向桂武、胡冬林私下协商解决该纠纷,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4民初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 涛书 记 员 周 熠校对责任人:唐建平打印责任人:周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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