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军、孔令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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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428号案件名称
孔令军、孔令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孔令军;孔令军;聂武义;聂武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428号申请执行人聂某义,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孔某军,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申请执行人聂某义与被执行孔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孔某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聂某义借款1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4.4元、公告费800元。因被执行人孔某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聂某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孔某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孔某军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孔某军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进行了调查,并在其户籍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孔某军名下有位于礼泉县XX园XX路XX段XX幢XX单元XX房屋一套,除此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孔某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孔某军名下位于礼泉县XX园XX路XX段XX幢XX单元XX房屋予以查封。依法向被执行人孔某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聂某义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孔某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4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聂某义发现被执行人孔某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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