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李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4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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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4740号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李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李芳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474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嵩山南路1号。负责人:李磊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芳,女,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申请执行李芳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1)豫0103民督89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6月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委托新乡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李芳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均为发现被执行人李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移送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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