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昭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5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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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5638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昭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昭林;曾静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5638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滨河路雍和家园二期三单元二层。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红,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昭林,男,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曾静云,女,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昭林、曾静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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