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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昭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5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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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563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昭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昭林;曾静云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5638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滨河路雍和家园二期三单元二层。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红,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昭林,男,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曾静云,女,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昭林、曾静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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