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建卫、江春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恢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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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恢600号案件名称
乔建卫、江春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乔建卫;江春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恢600号申请执行人:乔建卫,男,1993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江春元,男,1995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建卫与江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春元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春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寻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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