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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易俗河支行、段建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12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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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12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易俗河支行、段建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易俗河支行;段建波;齐志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1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易俗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中银综合大厦。负责人:贺晓谦。委托代理人:毛浩璐,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世豪,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建波,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被执行人:齐志红,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系被告段建波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易俗河支行申请执行段建波、齐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湘032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建波、齐志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易俗河支行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段建波、齐志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7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易俗河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5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查封了段建波、齐志红位于湘潭县××镇××路××路××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6)湘潭县不动产权第0××3号】,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正在协商处理,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9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6513元及利息,尚有206513元及利息的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应援审判员  李金煜审判员  谭琪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赵江书记员王海霞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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