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刘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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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700号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刘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刘辉;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周桂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700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南新街155号。法定代表人:费学军,系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156号,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人民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周桂梅,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桂梅,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156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周桂梅、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凤县公证处依据(2021)陕商丹证字第4号《执行证书》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50万元,利息129310.06元,合计7629310.06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向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周桂梅、刘辉发送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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