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亮、冯文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3民初7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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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民初7613号案件名称
孙亮、冯文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亮;冯文强;崔佳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3民初7613号原告:孙亮,男,汉族,住利辛县。原告:冯文强,男,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崔佳乐,男,汉族,住利辛县。原告孙亮、冯文强与被告崔佳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本案经本院特邀调解员周文利主持调解,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后原告孙亮、冯文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亮、冯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李**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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