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进伟、李莉芳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申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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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申16号案件名称
何进伟、李莉芳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进伟;李莉芳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何进伟,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红,湖南箫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莉芳,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宁远县。再审申请人何进伟因与被申请人李莉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何进伟不服本院(2020)湘1126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何进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贤 顺人民陪审员 刘 志 军人民陪审员 欧阳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罗 四 平代理书记员 姜 丽 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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