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虹、吉林市强宝地热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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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1581号案件名称
王虹、吉林市强宝地热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虹;吉林市强宝地热工程有限公司;李敬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王虹,女,1974年9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强宝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东昌小区23号楼8号网点。被执行人:李敬梅,女,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虹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强宝地热工程有限公司、李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虹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强宝地热工程有限公司、李敬梅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以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11执15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北斗审判员 赵浚淇审判员 籍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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