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双、滕隆荣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203财保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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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财保18号案件名称
王成双、滕隆荣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成双;滕隆荣;夏琴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财保18号申请人:王成双,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马洁,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敏媛,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滕隆荣,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申请人:夏琴英,女,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申请人王成双因与被申请人滕隆荣、夏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滕隆荣、夏琴英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嘉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张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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