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某、青岛申华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9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915号案件名称
穆某某、青岛申华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穆某某;青岛申华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915号申请执行人:穆某某,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申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侧丛林产业园A4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675077XK。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穆某某与被执行人青岛申华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198号裁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301.4元,扣缴执行费243元,剩余案款23058.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19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翠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安刚书 记 员 李文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欧阳文芳、宁远萨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民终2153号 下一篇 王成双、滕隆荣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203财保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