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25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2588号案件名称
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2588号原告: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履和门街少年宫里51号。法定代表人:卢兴龙,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住营口市西市区。原告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丽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虹、吉林市强宝地热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1581号 下一篇 枚德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6执1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