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波、于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恢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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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恢359号案件名称
冯波、于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冯波;于志刚;朱文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冯波,男,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于志刚,男,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朱文彬,女,汉族,住张店区。冯波诉于志刚、朱文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冯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3民终10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波与被执行人于志刚、朱文彬协商一致,处置被执行人朱文彬名下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房地产,共同确认房地产价值为178万元,双方当事人确认处理的房产已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恢359号案件的执行。依据(2018)鲁03民终1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赵玉新审判员 李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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