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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永忠、李祚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恢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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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恢325号
  • 案件名称

    葛永忠、李祚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葛永忠;李祚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葛永忠,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李祚晶,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179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葛永忠申请执行李祚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祚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李祚晶不动产登记信息,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查询李祚晶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其在银行只有零星存款,没有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葛永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祚晶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者线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祚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葛永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恢3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靳艺强审判员 黄成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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