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慧、曹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5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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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534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慧、曹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曹慧;曹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慧,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郑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曹滨,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2019)黑0129民初26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曹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慧于2021年6月23日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滨给付2021年1月31日前应给付的借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滨银行账户内有资金往来,2021年6月24日,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曹滨银行账户内存款。截止到2021年9月27日,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分别有存款396元、163元和148元,但因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划拨上述款项。目前,被执行人曹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曹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129民初2689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曹滨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王金林审判员 闫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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