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伟、周旭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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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587号案件名称
孟令伟、周旭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孟令伟;周旭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孟令伟,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周旭红,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孟令伟与被执行人周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11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旭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孟令伟本金13,500.00元、诉讼费157.50元、公告费、560.00元、执行费103.00元。由于被执行人周旭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旭红有退休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冻结。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旭红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刚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兆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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