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黄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0225民初2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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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5民初2307号案件名称
梁某、黄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梁某;黄某1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0225民初2307号原告:梁某,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耀团,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1,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跞,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意,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2021年9月18日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黄某2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监护,婚生儿子黄某3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监护;3.分割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判决其中一半30000元归原告所有;4.分割夫妻共有债权:被告在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余额208721元,判决共有债权的一半份额归原告所有;5.分割被告养老保险金,由被告补偿养老保险金总额的一半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3。婚后,原告在家负责带两个孩子,料理家庭事务,被告在外打理生意。被告给禾美公司供应蔬菜每月收入10000多元,但是被告连生活费都不给原告,空闲时也不帮照顾孩子,而且经常在外赌博,外出玩乐到深更半夜才回家。被告不照顾家庭、小孩,对原告不关心,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2020年11月30日原告起诉离婚,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225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此后半年多时间里双方仍互不往来、互不联系,原告也已搬离被告家,另租房居住。综上所述,鉴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黄某2由原告梁某抚养、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其抚养费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婚生儿子黄某3由被告黄某1抚养、随被告生活,被告自愿承担其抚养费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前双方做好沟通。三、被告黄某1自愿补偿90000元给原告梁某,该款于2021年9月24日前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账户为62×××71的账户中。被告支付上述补偿款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融水县民族市场黄某1土特产经营部的经营权和收益,以及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被告的养老保险金等归被告黄某1所有。经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均处理完毕。四、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如有其他共同财产或债权,登记在谁名下归谁所有,如有债务,登记在谁名下的由谁负责偿还。五、本案诉讼费344元,调解减半收取172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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