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姚雪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9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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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961号之一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姚雪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姚雪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责任人:董佳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榆钧,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轩,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姚雪焱,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姚雪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雪焱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94242.42元,支付利息450元,罚息6962.35元、复息12.66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6日,后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费2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34元、案件执行费446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姚雪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姚雪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姚雪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姚雪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姚雪焱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姚雪焱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有价证券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姚雪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姚雪焱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姚雪焱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姚雪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传唤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姚雪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9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建福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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