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隋希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5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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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457号案件名称
王峰、隋希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峰;隋希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457号原告:王峰,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超,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希龙,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王峰与被告隋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照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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