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朋、徐光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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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657号案件名称
杨再朋、徐光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再朋;徐光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杨再朋,男,住石阡县白沙镇琵琶沟村四组。被执行人:徐光成,男,住石阡县白沙镇许家沟村四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103000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28日);2、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3、缴纳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无银行存款,无财付通余额,2.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有车子二台,未能实际控制;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石阡县白沙镇农贸市场关岭街有商品房一套,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现被本院查封,不宜处置;四、通过实地走访,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再朋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杨再朋对此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杨再朋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查询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6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再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光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蔡以君书 记 员 彭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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