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科宇、何伟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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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290号案件名称
韦科宇、何伟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韦科宇;何伟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韦科宇,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伟娟,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韦科宇与被执行人何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伟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科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4500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负担案件受理费359元及申请执行费418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伟娟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并以(2021)桂0821执12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何伟娟名下位于灵川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6)灵川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897号(共有人:韦有章450325198410260678)]一套。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韦科宇与被执行人何伟娟达成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韦科宇同意被执行人何伟娟按照(2021)桂0821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达成的协议继续履行(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已履行);2.如被执行人何伟娟有任何一期未按(2021)桂0821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科宇有权利恢复强制执行;3.申请执行人韦科宇同意解除被执行人何伟娟的金融账户存款的冻结;4.申请执行人韦科宇同意对被执行人何伟娟名下位于灵川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6)灵川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897号(共有人:韦有章450325198410260678)]一套暂不处置,但不解除查封;5.案件受理费359元及申请执行费418元由被执行人何伟娟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陆祖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陆 超书 记 员 谢敏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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